摘要:
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,也就是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。现代民法中,法律人格并不局限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。“生物人”与“法律人”分离的立法技术肇始于古罗马法时代。法人、国家乃至河流等均因“更有效地实现特定社会需求”而获得了法律人格,成为法律上的“人”。随着机器学习等新技术的兴起,人工智能已突破辅助性工具的角色,拥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性。现行法律体系无法解决人工智能自主行为场景中的权利、责任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衔接问题。一条可能有效的建议是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。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应该是一种以法人制度为参考,以限定性、工具性为特征的电子人格。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设计,应以人类利益为中心、符合社会伦理规范,并以民法制度稳定性、社会秩序与安全为主要考量因素。源于自然法的伦理性要求不必然成为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绝对阻碍,技术局限性也不妨碍法律分析的前瞻性视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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